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有关辞职赔偿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,并且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。具体情形包括:
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。
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。
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。
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损害劳动者权益。
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。
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、排除劳动者权利,致使劳动合同无效。
用人单位以暴力、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。
用人单位违章指挥、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。
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
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,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。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按一年计算;不满六个月的,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。
适用条件
劳动者依照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。这意味着,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上述情形之一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。